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饶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县)城区规划区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上饶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县(市)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总量的80%以上,要根据预拌混凝土推广和发展情况,待具备条件后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时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工地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三、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四、此项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按《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