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宏观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一个枢纽”、建设“四个基地”的发展格局和“中心城区大建设,县域经济大发展”的双轮驱动战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1、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全市2009-2011年建廉租住房 10000 套,2009年建廉租住房3967套。其中,中心城区2009-2011年2000套,2009年700套。按需求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逐步放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3、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试点工作。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并经摇号中签的家庭在购买普通商品房后,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3万元(60平方米×500元)。加快中心区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微利房建设。
4、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用3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危旧房)100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问题。其中,中心城区60万平方米。
二、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5、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和租赁商业用房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城市户口。
6、在我市购(租)房落户的,在医疗、教育、社保、养老保险等方面均享受城市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实行购买商品房优惠政策
7、对个人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对购房者按所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个人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和商业用房的,对购房者按所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
8、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对个人新购买商业用房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地税部门审批,可比照执行下岗工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0、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五年(含五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第7、8、9、10条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11、对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比例由2%暂调整到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标准由15元/平方米下调到10元/平方米。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12、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3、对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14、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优惠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住房(含配套用房)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