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市本级土地估价机构库建立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促进上饶市市本级地价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上饶市市本级土地估价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每一年确定一次入库评估机构。由土地评估机构提出入库申请,上饶市国土资源局通过综合评定、择优选取方式评选入库机构。
第三条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宗地进行地价评估的,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估价机构。
第四条 申请入库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注册的具备上饶市范围内执业资格;
(二)通过年度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年检。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入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公司简介;
(二)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年检,复印件一份,核对正本);
(三)经注册的机构资质证书(经年检,复印件一份,核对正本);
(四)专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对正本);
(五)作出相关书面承诺;
(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委托方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宗地进行价格评估的,原则上以宗地为单位,从机构库中随机选取三家评估机构同时对一宗地地价进行预评估并提供预评估结果一览表,经相关地价会审小组会审后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正式评估,提供评估报告,正式评估的评估费按标准收费的80%结付。
第七条 上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地价评审小组,在机构库中选取若干评估机构选派评估师,对评估地价进行义务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供参考。
第八条 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和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入库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估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预评及正式评估的;
(二)不按时提交预评结果或正式评估报告两次以上的;
(三)因违规操作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五)无故不参加临时地价评审小组义务评审的;
(六)恶意估价的;
(七)未信守《申请入库中介机构承诺书》的。
入库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估资格的同时,取消下一年度入库申请资格。
第十条 市本级土地抵押评估在本机构库中选取评估机构,否则评估报告不予备案。